发布时间:2020/6/15 10:06:29 浏览量:406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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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大考”,我国政府各级部门,依靠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基于信息共享条件下的大数据分析优势加强疫情联防联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技术保障。
一、大数据堪称“战疫”利器
(一)“战疫”中,大数据疫情分析显身手。每天腾讯、百度等各大新闻客户端展现疫情数据和各种基于海量大数据分析研判的疫情走向趋势图表就是大数据在“战疫”中应用的一个方面。正是因为有了大数据疫情分析,网民就可随时查看疫情进展,随时获取最新资讯,同时还可以第一时间获知预防措施以及疫情辟谣等公众关注的信息,及时引导大家正确防疫、正确抗疫。
(二)疫情防范管制中,大数据显神威。疫情期间,各电信运营商也免费推出的“疫情防控行程查询”服务,这一服务既可以让用户自证行程,也可以作为社区管理部门、用工单位进行疫情防控管理的参考。这也是大数据在疫情防控中应用的一个侧面。回想2003年非典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主要依靠人力搜集、层层上报,耗费大、时效差。而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全国上下,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服务“战疫”的方方面面,有效减少民众不必要的恐慌,增强个人自身防护能力。
(三)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面对新冠疫情,三门峡市政府利用“数字政府”技术优势,早做早成,第一时间研发出“疫情上报平台”、“疫情信息平台”、“疫情大数据平台”及“轻云视频会议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服务峡市疫情防控工作各环节。快速形成了“7平台+1门户+1绿码”大数据疫情防控和健康出行体系。这项工作得到了省委王国生书记高度评价“三门峡疫情防控工作见事早、行动快、有力度、有章法、有实效,尤其是运用大数据推进疫情防控,真正用到了点子上、用到了关键处”。
二、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难度较大。面对疫情,我们需要快速调动各个部门的数据服务于疫情分析研判。现实中,部分单位的现有信息系统还处于相互独立状态,数据不共享、网络不互通。数据标准不统一,各自为政,不同程度存在“数据壁垒”、“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为阻击疫情,全国各地纷纷推出“健康码”,由于信息不共享,曾一度出现健康码不互认,“万‘码’奔腾”的困局。
(二)整体协同水平效率低。“同一件事情,县里多个部门各自制作一套表格,要求基层填写上报,基层干部耗费了不少时间在做重复性工作;每天收到多个上级部门的文件,都是给乡镇安排抗疫工作,但其中没有一个文件、一个部门帮乡镇解决急需的哪怕一个口罩、一瓶消毒水的问题……”。这段话道出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心声。由于体制等原因,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还不能实现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系统之间数据无法共享和互通,妨碍了行政办公效率的提升。在一些地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迟迟不能落实。
(三)公民隐私泄露风险不容忽视。大数据共享给方方面面带来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多地屡次出现泄露公民信息被追责问责的事件。据不完全统计,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治安处罚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人员1522名。由此可见,信息化大数据环境下的公民隐私保护迫在眉睫。
三、几点启示
(一)健全基层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目前部门信息共享的堵点主要在县、乡两级。建议尽快建立基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间联席会商、统筹协调、信息沟通、跟踪问效等制度,扎实有效推进信息共享进程。
(二)尽快开展数据清洗工作。数据的生命力在于真实准确。众所周知15位号码的老身份证正式停用,但现实中,部分部门数据仍然存在15位身份证号码的人员信息。要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就必须开展数据清洗工作。数据清洗就是针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修正,对重复的数据进行甄别除冗余。只有真实准确的数据共享互联,才能有效服务大数据分析,进而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参考。
(三)推进大数据共享立法进程,保护数据隐私权益。建议加快推进大数据立法进程,对数据开放、数据共享以及数据保护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手段建立数据一次搜集、多方分享机制。同时明确哪些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众申报信息或者调用其隐私信息,充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效打击泄露公民隐私,盗取、贩卖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
让我们用信息化和大数据为“战疫”插上智慧的翅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战胜疫情。(焦立群)